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编制目的
地名规划是城市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龙泉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社会生活和对外交往的需要,实现地名的规范化、层次化及保护和弘扬地名文化,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龙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结合龙泉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2条 法律效力
本规划是龙泉市地名命名和地名管理的法定指导性文件。凡在本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理实体,包括道路、居民区、广场、绿地、公园、桥梁、标志性建筑物、楼盘、风景名胜、古迹、纪念地、河流、山地、湖泊等名称的命名,都应执行本规划。编制地名分区规划和地名专项规划时,必须遵循本规划制定的原则和要求。
第3条 规划指导思想
1.以《龙泉市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反映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体现龙泉特
色。
2.处理好历史继承与时代创新的关系,把握地名的稳定性,方便社会使用。
3.以构筑本市科学的地名网络和提高地名文化品位为目标。
第4条 规划原则
1.同步性原则。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和要求,体现城市的性质和功能定位,使地名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发挥地名规划在城市建设中的协调和配套功能。
2.整体性和科学性原则。
提高地名的整体性和科学性,实现地名的层次化、系列化和规范化,构建完善的地名网络体系。
3.功能性原则。
提高地名的指位性,形成易读易写、易记好找的地名。创建良好的地名环境,使地名规划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4.地方性原则。
突出龙泉的自然地理、历史文化和风俗民情等特征,形成具有龙泉山水特色的地名个性。
5.时代性原则。
反映时代精神,体现龙泉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成果,使地名与社会环境、地名文化与城市文化相互协调。
6.可持续性原则。
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并与地方的历史文化和社会传统紧密结合,延续地名的历史特色和地方特色,做好古老地名和地名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第5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区域为《龙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所确定的城区规划城市建设总用地范围,即东至武潭、高塘一带;南至大沙;西至河村;北至九姑山及城区周边山体分水线;面积34.1平方公里。对城区范围以外区域的地名,提出原则性的引导意见和建议。
第6条 规划期限
本次地名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为2008-2020
近期:2008年-2010年
中期:2011年—2016年
远期:2017年-2020年
第7条 规划目标
近期:
1.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市区全面、协同的管理工作机制;
2.完成中心城区地名编码体系和地名标志的全面整顿;
3.规范地名命名。对符合调整条件的地名进行调整;对以地名派生的住宅区、市场、企事业单位、店铺等名称进行全面的清查,纠正不规范的派生名称;
4.实行地名管理法制化。所有地名的产生,全部纳入依法申报、审批的轨道,地名工作全面进入按规划要求的有序管理之中;
5.建立和完善地名档案、信息系统,促进地名管理成果转化;
中期:
1.提高地名管理服务的法制化和标准化水平,全面落实地名社会公共服务工程的各项任务;
2.建立镇(乡)地名管理机构和确定相应的专(兼)职地名管理员;
3.完善城镇和农村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4.弘扬、保护地名文化的措施基本到位。
远期:
按规划要求,市区各类地名全面实现层次化、系列化、规范化、标准化,形成地名区块结构布局有序、地名特点清晰、文化内涵丰富、与龙泉地理文化特征和现代化城市建设相适应的地名网络。
第8条 规划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11号,1986年1月23日起施行]。
2.《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街道或建筑物的通知》[国办发(1987)26号,1987年5月13日]。
3.《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民行发(1996)17号,1996年6月18日起施行]。
4.《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的通知》[民行函(1996)252号,1996年10月21日]。
5.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号,2005年5月17日]。
6.《浙江省关于规范城镇建筑物(群)命名标准名称的通知》[浙地办字[1999] 01
号,1999年6月21日]
7.《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4)56号,1994年12月30日起施行]。
8.《浙江省城市地名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民区(2006)69号,2006年4
月18日]。
9.《关于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地标委(2004)4号,2004年6月8日]。
10.《丽水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13号,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11.《龙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及各有关规划。
12.《关于加强地名规范化管理的若干规定》[龙建设(2003)73号,龙民字(2003)68号)
13.《龙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龙政发(2003)122号]。
14.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第二章 地名通名规划
第一节 地名通名的规划原则
第9条 地名通名的规划原则
1.规范化原则
按照国家和省市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通名体系,明确各类通名的含义、通名命名标准、以及使用规则。
2.系统性原则
通名体系完整、覆盖面广,适用性强,有明确的标准,而且容易操作,要求各个通名类别之间、整体和局部之间互相协调。
3.层次性原则
通名体系分类科学,等级分明,专物专用,并与地理实体的性质、功能、规模和地位相符合。
4.地域性原则。突显龙泉特色,保护和继承地域文化。
第二节 各类地名通名规划
第10条道路通名规划
1.道路通名的种类
(1)本规划所指道路,包括地下(含隧道)、地面和高架等交通道路。
(2)道路通名系统,规定为:“大道”、“大街”、“街”、“路”、“巷”、“弄”、“高架路”、“隧道”等。
(3)地面道路通名分为三个等级:大道(大街)、路(街)、弄(巷)。
2.地面道路通名规划的基本原则
(1)老城区以稳定为主,维持现行通名的使用习惯,不作大的调整。
(2)新建区应区分不同区块的地域特征,严格按等级、走向使用通名。
(3)有控制地使用“大道”(大街)作通名。
3.新命名道路通名的使用条件:
(1)大道(大街)用于道路红线宽度30米、长度4000米以上,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道。
(2)路(街)用于红线宽度在6—30米之间的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
(3)道路红线宽度在6米以下的生活便道,以“弄”或“巷”为通名。
(4)道路通名原则上以走向加以区别,东西走向道路统一以“街”命名,南北走向的以“路”命名;无法区分南北和东西走向的,一般以“路”作通名;纯交通功能的道路以“路”为通名。
(5)长度超过10千米的“大道(大街)”,或超过4千米的“路(街)”,可以适当分段。各段之段位应择方位词(东、西;南、北)表示,命名方法为在通名前加上方位词,如“××东大街”、 “××东路”等。道路分段点通常选择在道路交叉口、桥梁、广场等位置。
(6)发生走向变化的道路长度在0.5千米以内的,采用同一名称进行命名;发生走向变化的道路长度在0.5千米以上的,宜分别进行命名。
第11条居住区通名规划
1.居住区通名体系包括“小区”、“园”、“苑”、“公寓”、“居”、“庭”、“舍”、“坊”、“里”、“宅”、“楼”、“阁”、“别墅”、“山庄”等。
2.居住区通名使用规范
(1)必须有明确的类别含义,并与其类别相符,与规模和性质相适应。
(2)新建居住区不再使用“新村”作通名。
(3)不允许无通名或重叠使用通名。
(4)通名应置于其专名之后。
(5)允许在通名前加一个修饰的字词,佳苑、丽园等。
3.居住区通名的使用条件
(1)小区:占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生活休闲、商业网点、文体卫生等配套服务设施,相对独立集中的住宅区。达不到以上量化指标的或在较大的小区内还要分块命名的,可选用“园”、“里”、“苑”、“坊”等作通名。
(2)公寓:指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住宅楼群。
(3)别墅:指拥有花园的园林式低层高级住宅区,其花圃绿化面积一般不低于占地面积的50%。
(4)山庄:指依山而建、环境优雅的低层高级住宅区或高级宾馆,其绿化和休闲用地面积不得小于总用地面积的50%。
第12条 商用楼盘通名规划
1.商用楼盘通名使用原则
(1)商用楼盘的通名与楼盘的规格、规模相符合;
(2)有明确的定义,不能含糊其词,不能使用变异的通名;
(3)通名不能重叠使用;
(4)严格使用花园、广场等作通名。
2.商用楼盘通名类型
根据商用楼盘通名使用原则和龙泉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商用楼盘建筑通名一般按建筑体量分城、中心、大厦和大楼(商厦)四个等级。
3.商用楼盘通名使用条件
(1)城:用于封闭或半封闭,在当地具有特殊意义的大型建筑物(群)。要求占地面积一般在5万平方米以上,商贸建筑面积8万平方以上,或住宅面积25万平方以上,配套商贸和公建面积1万平方以上。
(2)中心:指某种功能在一个区域或某一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且规模较大的建筑物(群),其占地面积一般不少于8千平方米或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没有达到标准,或达到了标准但不适宜用中心命名的,用市场或其他通名命名。
(3)大厦:大厦是指高层或大型楼宇,且其高度在1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8千平方米以上者。
(4)大楼、商厦:尚未达到“大厦”的量化指标,但相对于周围环境显得醒目突出,并具有标志性作用的较高层楼宇(群)可称“大楼”;以商贸为主,低层为商场、高层为办公用房的高层建筑物可称“商厦”。使用大楼、商厦作为通名的量化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其他
功能单一,以住宿、餐饮为主要商用功能的楼宇或楼群,可以“宾馆”、“酒店”、“饭店”等体现其功能的语词作通名。
第13条 桥梁通名规划
1.桥梁通名体系包括“大桥”、“桥”、“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等。
2.桥梁通名应与其规模、功能相适应。
3.桥梁通名及使用条件
(1)大桥:指长度在200米以上的跨河(江)桥梁。
(2)桥:指长度在200米以下的跨河(溪)桥梁。
(3)立交桥:互通式或非互通的立体交叉桥的通名用“立交桥”。
(4)人行(过街)天桥:跨于街(路)之上,并专供行人通行的桥梁。
第14条 广场通名规划
1.本规划所指广场,一般指除地面建筑物占地面积外,尚有5000平方米以上的硬化地,供市民休闲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地。
2.当借用“广场”通名指具有配套公共场地的建筑物(群)时,其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并具有3千平方米以上的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
第15条 城市绿地通名规划
1.城市绿地通名包括公园、花园和绿岛。
2.城市绿地通名使用条件
(1)公园、花园:公园、花园是指占地1万平方米以上,用于集会、供群众休息、文体活动和进行宣传教育以及节日游园等活动的场所,其中花园还应有占总面积60%以上花木绿地。
(2)绿岛:用于城市中单独绿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的绿地。
第16条 其它地理实体通名规划
城区其它各类地理实体的通名,视其功能、建设规模确定。
第三章 地名专名规划
第17条 地名专名采词原则
1.标准化、规范化原则
地名专名采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地名管理政策和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诸如对地名语词的音、形、义的要求等),使专名语词标准化、规范化。
2.地域性原则
专名语词具有龙泉特色,反映龙泉独特的自然地理、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并针对城区不同区块功能性质和环境特征的区域差异,构建具有地域特色的地名网络体系。
3.继承性与时代性原则
在新时期的地名命名中,要继承和发扬符合科学的、合理的做法。对某些不科学或已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做法予以舍弃,并根据需要创造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新方法、新词意。
4.整体性、层次化和系列化原则
要逐步克服以往市区地名布局零散、规律性不强的弱点,通过规划逐步提高本市地名整体的条理性。从规划范围的整体、全局提高地名的层次性和系列化水平。
5.审美原则
地名要具有美感,含义健康,不庸俗,也不宜太前卫,最宜雅俗共赏。
第18条 道路专名
1.专名采词加强系列化,即根据城市区域现状和历史因素,结合城市规划,从道路名称的总体布局上表现出区域的某些共性,使各个区域的路名群形成鲜明的系列性、条理性、系统性,以提高该区域地名总体的宏观指向功能。
2.反映本市或待命名实体所在局部地区的地理、历史、自然、人文、时代特点。
3.专名采词有较好的文化内涵,所选语词的音、形、义无歧意。
4.尊重现状、历史和习俗,对于时间较长和能反映龙泉历史文化的道路名称一般不作变更,维护地名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5.主、次干道不用纯数序语词,但街路网较密集的地区,允许使用主地名加数序派生的方法,产生支路和生活便道德名称。
6.次要街路采用以与之相交的某一条主(或次)干路名称派生命名时,一律按“从东,从南”和“等距赋号”的规律。
7.道路门牌号码是道路专名指位的延伸和具体化,必须高度有序,并根据道路建设延伸的实际,正确选择起编方向。
第19条 居住区、商用楼盘专名
1.规范化要求。
专名采词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地名管理法规、规范的规定,专名语词应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含义应健康、不庸俗。
2.协调性要求。
以分区地名规划要点为基础,反映分区性质和功能定位,以获得整体和谐统一。如在老城区应与老城的性质相协调,宜与周边的文物古迹有关联,还可采用以老地名派生的方法。
3.系列化要求。
在某个区块,以周边某个文物古迹或重要地理实体为主题,以反映主题的语词对区块地名进行命名,以形成系列地名,增强地段的场所感,强化特定的文化氛围。
4.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
国家和省地名管理的规定中都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的规定,显然并没有完全禁止以人名作地名。根据实际情况,对此提出了一般不以人名作专名的原则性要求。
5.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做专名。
根据国家有关地名管理的规定提出的要求,不宜用疑似外国语的语词作专名,要切近实际、立足于本土文化。
6.含义准确,符合常理,好找好记,雅俗共赏。
地名要名实相符,不要文不对题,误导社会公众。同时应符合语言表达习惯,不能太前卫,甚至给人以怪异之感。地名固然要有文化内涵,但如一味复古,含义过于晦涩深奥也不太妥当,雅俗共赏才比较理想。
7.同一城区内的建筑物名称不重复,并避免同音。
8.非经相应政府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专名中不得包含“中国”、“中华”、“全国”、“浙江”、“龙泉”等语词。
第20条 桥梁专名
1.强化指位性,尽量符合人们的认知习惯。
为提高桥梁的指位功能,可使用所跨河流名称或以两岸地名命名,也可采用所在道路名称命名。
2.挖掘当地的古代文化遗产,突出时代特点,提高城市文化品位。
3.借用附近村庄名称命名,以使村庄名称得以延续。
第21条 公园专名
公园专名采词侧重于能提高公园的指位性,体现公园的功能、主题和文化景观的语词。
第22条 广场专名
1.就近就地命名。
首选相邻的道路、区片的名称,使广场名称能准确地反映广场在原地名网络中的位置,强化指位功能。
2.整体布局,进行系列化采词。
(1)按广场所在地域范围内原存在的较明显的地名语词系列采择名称;
(2)按所有广场名称自成系列的思路采词。
第23条 派生地名的原则
1.地缘的一致性。采用派生方式产生地名时,要求其地理实体与派生的实体,在地缘上有紧密的联系,保持二者指位的一致性。
2.语词构成规范。表达方式应符合语言习惯,派生名称的基本结构模式,是主地名词素+派生词(可无)+派生名称所指称实体的类属通名。其中派生词可以有,也可以省略,但其余两项必须具有;
3.有序借用。重新启用(借用)以往已消失的旧名称时,应遵守与旧名称基本同指(同地)、不错位(方位)、不乱序等基本要求,以保持新、旧名称指位的有序。
第24条 临时地名
1.一般在道路、桥梁、广场、公园等规划编制阶段临时使用。
2.按照本规划确定的使用标准和要求选择适当的通名。
3.使用含义抽象、排列整齐的数序地名。临时的道路名称应采用数序地名,目的是为了尽量避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使临时地名更名困难,或引起认知混乱。
4.相关单位及时上报地名主管部门,以启动法定命名程序。
第四章 地名空间布局及采词的总体框架
第一节 龙泉市地名空间布局
第25条 地名空间布局的依据
1.龙泉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龙泉城镇体系空间布局及其功能定位、龙泉城区空间布局及功能分区是地名空间布局的主要依据。
2.地名系列自身的特殊性,是设计地名区块布局的着眼点。
3.原有地名基础,是确定区域地名特征的重要基础。
4.主干道分布、山河等线状地理要素,是选择划分地名区块边界的重要因素。
第26条 地名空间布局原则
1.与城市规划同步性原则。
2.通名的层次化、科学化和专名的系列化、群体化原则。
3.体现特色原则
第27条 龙泉市地名空间布局规划框架及采词导引
依据龙泉城市总体规划,龙泉城镇体系分为中心城市、中心镇、一般镇三个等级。根据不同等级地域空间的特点提出地名规划管理的要求。
1.“中心城市”由龙泉主城片、城西片和大沙片组成。以龙泉溪和沿溪绿地为轴线,形成“一轴三片七单元”的开放式、生态化的空间结构。地名命名要注意新旧地名的协调,发展特色地名,构建系列化地名,提高地名的指位性。全面加强地名管理,使地名能有效地为城市建设服务,并突出中心城市地名的示范作用,提高地名文化品位。
2.“中心镇”包括八都、安仁和小梅三个镇。地名规划要体现古镇的文化内涵和功能定位,注意老地名的保护。
3.“一般镇”是指查田镇、上垟镇、锦溪镇、住龙镇、屏南镇和城北镇。重点是强化地名命名观念的转变,规范地名命名。
第二节 中心城市地名规划导引
第28条 中心城市地名分区规划的一般要求
1.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充分体现城市性质和分区功能定位。
2.执行总体规划确定的采词导向和原则。
3.反映分区自然地理、人文历史等特征。
4.提高地名的层次化和系列化水平。
第29条 中心城市地名分区结构框架
按城市总体规划,龙泉中心城市分为主城片、城西片和大沙片,形成“一轴三片七单元”的空间格局。依据各片区性质和功能定位的不同,分别确定地名采词导引。
第30条 地名分区规划导引
1.主城片区采词导引
龙泉主城片由龙渊老城、龙渊新城和水南单元组成。主要承担行政、商贸、金融、旅游服务、文化教育和生活居住等功能。根据主城片区的城市功能定位、地理要素特征和地名规律要求,将其分为三个地名单元:龙渊老城、龙渊新城和水南单元。
(1)龙渊老城:位于龙泉溪以北,剑川大道、安青山公园以西区域。地名已基本稳定,地名规划以保护老地名或有丰富历史内涵的地名为主。对历史上已经形成、知名度高且历史文化内涵丰富的路名一般不再变更,以体现龙泉古城历史文化风貌和剑瓷文化特色。小街巷仍然保留原有名称,以保持地名延续性和稳定性,保护地名文化。区块范围内的新生地名或地名调整,应延续原有的地名特点发展,可选取与古建筑、古遗址、重点文保单位等相关的语词,作为地名采词的首选词源。新的商贸、休闲娱乐等功能区块内的地名,也可结合功能和历史采词。
(2)龙渊新城:城市发展的主导区域,规划构筑市级综合性公建主中心,其中华楼街等为主要市级商业街区。根据其功能定位,地名命名采词应进一步强化城市中心商务区的特点,体现现代商业街区的特色,反映城市休闲和商业功能。由主城区延伸到该区域的道路,仍沿用原名称。新生地名与相邻地名保持协调,并体现“新开发区域”的时代感和文化品位。
(3)水南单元:水南单元是老城基本功能的南延区域,自然环境优越,以发展旅游、居住功能为主。根据其功能定位,结合当地的自然地理要素和人文历史特征,地名采词应体现剑瓷文化和生态休闲旅游功能。
2.城西片采词导引
城西片是龙泉城市用地向西南发展的新生区块,由河村单元和宏山单元组成,主要承担生活居住和游憩休闲等功能,是新生地名分布的主要区块。地名采词应结合当地的自然地理要素和人文历史特征,体现山水特色,突出旅游功能,形成系列地名。根据城西区快的功能定位、地理要素特征和地名规律要求,将其分为两个地名单元。
(1)河村单元:河村单元规划以居住用地为主,并适当发展部分高档住宅、别墅及旅游设施,成为市级游憩休闲区。因此,地名命名采词应结合区域地理、文化和功能特征,营造生态休闲意境,突显“水”元素。
(2)宏山单元:以公建服务设施和居住功能为主。与河村单元相对应,地名命名采词突显“山”元素。
3.大沙片采词导引
大沙片位于城市的东南方向,由大沙北单元和大沙南单元组成,主要承担工业、物流仓储和市场贸易等功能,是龙泉城市新生空间的主要区块和新生地名的高密度区域。根据该区块功能定位,地名采词应在结合地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特征的基础上,突出现代工业和商贸流通的功能,体现现代经济发展的成果。
第五章 中心城区主要道路名称规划
第31条 主要道路名称规划的原则要点
1.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名总体规划相适应,并与其它类别地名的名称规划相协调。
2.反映城市的性质、功能特征和历史文化,并与所在位置的区域功能相适应。
3.与道路等级相适应。
4.反映道路的地理位置,加强指位性。
5.符合本规划关于通名标准规范和专名规划的采词要求。
6.主干路、次干路的命名突出景观性。
7.保持原有道路名称的基本稳定。
第32条 路名规划方案
本次规划涉及到的道路共有85条。其中主干路8条,原名确认6条,规划新名2条;次干路8条,原名确认5条,规划新名3条;支路69条,原名确认22条,规划新名47条。
表1 龙泉市城区主干路名称规划方案表
|
序号 |
城市规划命名 |
本规划命名 |
起讫
地点 |
红线
宽度
(m) |
道路命名状况 |
命名说明 |
|
1 |
剑川大道 |
剑川大道 |
南起丽龙一级公路;北至中山路 |
30
42 |
原名确认 |
徽宗宣和三年(公元1121年)诏天下县镇凡有龙字者皆避,改龙泉县为剑川县。路以县名命名 |
|
2 |
中山东路 |
中山东路 |
东起环城东路;西至新华街 |
36 |
原名确认 |
位于市区中心,故称中山路。1967年改称前进路,1975年复名中山路。 |
|
3 |
中山西路 |
中山西路 |
东起新华街;西至披云桥 |
30 |
原名确认 |
位于市区中心,故称中山路。 |
|
4 |
剑池东路 |
剑池东路 |
东起外环东路;西至新华街 |
36 |
原名确认 |
路南有剑池井,路以井名、方位取名。 |
|
5 |
剑池西路 |
剑池西路 |
东起新华街;西至龙南路 |
30 |
原名确认 |
路南有剑池井,路以井名、方位取名。 |
|
6 |
凤凰路 |
凤凰路 |
东起环城西路;西至芦田路 |
20 |
原名确认 |
路在凤凰山脚下,路以山名。 |
|
7 |
后沙路 |
凤阳路 |
中山东路至丽龙一级公路 |
36 |
规划新名 |
以龙泉名山凤阳山命名。并意寓龙泉社会经济发展如东升朝阳蓬勃向上。 |
|
8 |
河宏路 |
大蕴街 |
凤凰路至龙南路 |
20 |
规划新名 |
以被吴越王钱氏封为农师的唐末宏山村人季大蕴名字命名。 |
表2 龙泉市城区次干路名称规划方案表
|
序号 |
城市规划命名 |
本规划命名 |
起讫
地点 |
红线
宽度
(m) |
道路命名状况 |
命名说明 |
|
1 |
华楼街 |
华楼街 |
东起江滨北路;西至新华街 |
25 |
原名确认 |
昔街中心有一社庙,筑有花楼,名花楼社,街以社名。因古时“华”、“花”通用,故名华楼街。 |
|
2 |
环城西路 |
环城西路 |
南起剑池路,北至披云桥 |
36 |
原名确认 |
因位于市中心西部,故称环城西路。 |
|
3 |
公园路 |
公园路 |
中山路至剑池路 |
25 |
原名确认 |
为通向龙渊公园的新建道路,1982年命名公园路。 |
|
4 |
新华街 |
新华街 |
北起中山路;南至剑池路 |
25 |
原名确认 |
振兴中华之义 |
|
5 |
环城东路 |
环城东路 |
南起圣塔桥;北至外环北路 |
36
42 |
原名确认 |
位于中心城区东面,原为公路。 |
|
6 |
向阳路 |
龙山路 |
南起丽龙一级公路,北至剑池东路 |
24 |
规划新名 |
路在棋盘山下,棋盘山又名龙山,路以山名。 |
|
7 |
浙大路 |
龙盈街 |
西起丽龙一级公路,东至外环东路 |
36 |
规划新名 |
“风雨龙吟楼”为浙大龙泉分校教师宿舍。“龙盈”为“龙吟”的谐音,意寓龙泉的经济社会迅速发展,文化与物质生活十分富足。 |
|
8 |
河村路 |
河村路 |
南起芦田路,北至凤凰路 |
30 |
规划新名 |
路经过河村,路以村名。 |
表3 龙泉市城区支路名称规划方案表
|
序号 |
城市规划命名 |
本规划命名 |
起讫
地点 |
红线
宽度
(m) |
道路命名状况 |
命名说明 |
|
|
主城片 |
|
1 |
贤良路 |
贤良路 |
龙泉溪至新华街 |
20 |
原名确认 |
昔有石牌坊称“贤良坊”,弄以坊名 |
|
2 |
东茶路 |
东茶路 |
中山街至龙翔路 |
20 |
原名确认 |
|
|
3 |
凤起路 |
凤起路 |
中山路至龙泉溪 |
18 |
原名确认 |
龙民字(2001)44号转发龙政发(2001)64号文件,命名凤起路。 |
|
4 |
苍松路 |
苍松路 |
外环北路至华楼街 |
12 |
原名确认 |
以苍松园位于该路西侧而取名 |
|
5 |
龙翔路 |
龙翔路 |
中山路至东茶路 |
18 |
原名确认 |
龙民字(2001)44号转发龙政发(2001)64号文件,命名龙翔路。 |
|
6 |
江滨北路 |
江滨北路 |
贤良路至中山路 |
10 |
原名确认 |
位于龙渊街道南边,濒临龙泉溪北岸,为新建道路。 |
|
7 |
北山路 |
北山路 |
东起中山东路,西至环城东路 |
12 |
原名确认 |
位于城北、靠山,因此命名。 |
|
8 |
石山路 |
石山路 |
北山路至中山东路 |
12 |
原名确认 |
原石山后自然村,因村前有石山得名。 |
|
9 |
后甸路 |
后甸路 |
东起北山路,西至环城东路 |
15 |
原名确认 |
以后甸村村名取名 |
|
10 |
城东一路 |
城东一路 |
南起江滨北路,北至北山路 |
12 |
原名确认 |
位于环城东路以东,以方位和序数命名 |
|
11 |
变河路 |
城东一路 |
中山路至江滨北路 |
30 |
规划新名 |
位于环城东路以东,以方位和序数命名 |
|
12 |
城东二路 |
城东二路 |
南起江滨北路,北至北山路 |
12 |
原名确认 |
位于环城东路以东,以方位和序数命名 |
|
13 |
城东三路 |
城东三路 |
南起江滨北路,北至北山路 |
12 |
原名确认 |
位于环城东路以东,以方位和序数命名 |
|
14 |
城东四路 |
城东四路 |
南起中山东路,北至北山路 |
12 |
原名确认 |
位于环城东路以东,以方位和序数命名 |
|
15 |
下林路 |
下林路 |
龙翔路至东茶路 |
12 |
原名确认 |
林姓居住,地处林宗祠堂下首,故名下林。 |
|
16 |
江滨南路 |
江滨南路 |
大蕴街至环城东路 |
12 |
原名确认 |
此路沿龙泉溪自西向东,1988年改门牌时改称为江滨南路。 |
|
17 |
南秦路 |
南秦路 |
东起林化路;西至剑池工业园区。 |
6 |
原名确认 |
原名为溪沿路,龙泉溪旧名秦溪,路在溪南,1976年定名为南秦路。 |
|
18 |
剑木路 |
剑木路 |
江滨南路至剑池路 |
18 |
原名确认 |
由剑池路通向木材厂,故名剑木路。 |
|
19 |
林化路 |
林化路 |
江滨南路至剑池路 |
24 |
原名确认 |
因通向林化厂,故名。 |
|
20 |
金沙路 |
金沙路 |
北起剑池路,南至金沙 |
12 |
原名确认 |
此路直通金沙(寺),故名金沙路。 |
|
21 |
2 |
常青路 |
南起中山东路,北至苍松路 |
20 |
规划新名 |
通向烈士陵园,与苍松路呼应。 |
|
22 |
4 |
马埠街 |
东起江滨北路,西至东茶路 |
20 |
规划新名 |
道路附近昔有水道埠头,村旁有马氏夫人庙,路以村名。 |
|
23 |
师范路 |
育翔路 |
公园南路至剑川大道 |
24 |
规划新名 |
暗指龙泉教育事业蒸蒸日上。 |
|
24 |
职贸路 |
育英路 |
职教路至金沙路 |
12 |
规划新名 |
取培育人才,乐备新贤之意,表达对龙泉市人才培养的美好祝愿。 |
|
25 |
职教路 |
文秀路 |
剑池路至外环西路 |
20 |
规划新名 |
教育文化事业繁荣昌盛,兴旺发达。 |
|
26 |
公园南路 |
文达路 |
职贸路至龙南路 |
20 |
规划新名 |
教育文化事业繁荣昌盛,兴旺发达。 |
|
27 |
7 |
文礼街 |
剑川大道至金沙路(北) |
20 |
规划新名 |
引孔子语“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形成“文”字系列地名。 |
|
28 |
8 |
文德街 |
剑川大道至金沙路(南) |
20 |
规划新名 |
引孔子语“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形成“文”字系列地名。 |
|
29 |
9 |
棋盘山路 |
南起开蒙一街,北至剑池路 |
12 |
原名确认 |
路位于棋盘山脚,路以山名。 |
|
30 |
11 |
七星路 |
育英路至剑池路 |
12 |
规划新名 |
以附近的七星井命名。 |
|
31 |
12 |
泰阿路 |
江滨南路至剑池西路 |
12 |
规划新名 |
以与宝剑文化有关的语词命名。 |
|
32 |
13 |
工布路 |
江滨南路至剑池西路 |
12 |
规划新名 |
以与宝剑文化有关的语词命名。 |
|
33 |
14 |
瓷苑路 |
江滨南路至剑池西路 |
12 |
规划新名 |
以与青瓷文化有关的语词命名。 |
|
34 |
15 |
哥弟路 |
江滨南路至剑池西路 |
12 |
规划新名 |
以与青瓷文化有关的语词命名。 |
|
|
城西片 |
|
1 |
江滨西路 |
江滨西路 |
凤凰路至芦田路 |
12 |
规划新名 |
位于龙泉溪西岸。 |
|
2 |
芦田路 |
芦田路 |
大蕴街至江滨西路 |
12 |
规划新名 |
以芦田村命名。 |
|
3 |
云河路 |
祥河路 |
凤凰路至芦田路 |
20 |
规划新名 |
取祥瑞丰和之意,形成“河”字地名系列。 |
|
4 |
风河路 |
丰河路 |
凤凰路至芦田路 |
20 |
规划新名 |
取祥瑞丰和之意,形成“河”字地名系列。 |
|
5 |
5 |
红河路 |
北起大蕴街,南至芦田路 |
20 |
规划新名 |
附近原有红旗厂,形成“河”字地名系列。 |
|
6 |
山河路 |
秀溪街 |
丰河路至龙泉溪 |
20 |
规划新名 |
寓意新区景色秀丽、多姿多彩。形成“溪”字系列地名。 |
|
7 |
景河路 |
丽溪街 |
凤凰路至河村路 |
20 |
规划新名 |
附近原盛产栗树,“丽”为“栗”的谐音。形成“溪”字地名系列 |
|
8 |
4 |
金溪街 |
东起江滨西路,西至凤凰路 |
20 |
规划新名 |
寓意新区景色秀丽、多姿多彩。形成“溪”字系列地名 |
|
9 |
3 |
碧溪街 |
东起江滨西路,西至凤凰路。 |
20 |
规划新名 |
寓意新区景色秀丽、多姿多彩。形成“溪”字系列地名 |
|
10 |
2 |
星溪街 |
东起江滨西路,西至凤凰路。 |
20 |
规划新名 |
寓意新区景色秀丽、多姿多彩。形成“溪”字系列地名 |
|
11 |
1 |
云溪街 |
东起江滨西路,西至凤凰路。 |
20 |
规划新名 |
寓意新区景色秀丽、多姿多彩。形成“溪”字系列地名 |
|
12 |
宏图路 |
宏山路 |
北起江滨南路,南至龙南路 |
16 |
规划新名 |
路以村名。 |
|
13 |
宏沙路 |
宏远路 |
江滨南路至立新路 |
20 |
规划新名 |
喻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宏图大展,前程远大。形成“宏”字地名系列 |
|
14 |
宏山路 |
富山街 |
东起龙南路,西至江滨南路 |
16 |
规划新名 |
寓新区富裕、安康。形成“山”字地名系列。 |
|
15 |
6 |
康山街 |
东起剑池西路,西至江滨南路 |
16 |
规划新名 |
寓新区富裕、安康。形成“山”字地名系列。 |
|
|
大沙片 |
|
1 |
大沙一路 |
大沙一路 |
北起剑池东路,南至和沙街 |
18 |
原名确认 |
以地名和序列命名 |
|
2 |
大沙二路 |
大沙二路 |
北起旺沙街,南至龙济街 |
18 |
原名确认 |
以地名和序列命名 |
|
3 |
立新路 |
龙腾街 |
外环东路至剑川大道 |
8 |
规划新名 |
寓意商务精英聚集、奋发有为、事业如日中天的特点。 |
|
4 |
聚沙路 |
大沙三路 |
富沙街至龙济街 |
18 |
规划新名 |
以地名、数序命名。 |
|
5 |
9 |
大沙四路 |
南起龙济街,北至强沙街 |
18 |
规划新名 |
以地名、数序命名。 |
|
6 |
白沙路 |
大沙五路 |
旺沙路至龙济街 |
18 |
规划新名 |
以地名、数序命名。 |
|
7 |
白沙北路 |
兴沙街 |
旺沙路至外环东路 |
18 |
规划新名 |
寓意大沙经济开发区兴旺富强,人民受到恩惠,社会和谐安宁,形成“沙”字地名系列。 |
|
8 |
北沙路 |
旺沙街 |
龙山路至外环东路 |
18 |
规划新名 |
寓意大沙经济开发区兴旺富强,人民受到恩惠,社会和谐安宁,形成“沙”字地名系列。 |
|
9 |
3 |
富沙街 |
龙山路至外环东路 |
18 |
规划新名 |
寓意大沙经济开发区兴旺富强,人民受到恩惠,社会和谐安宁,形成“沙”字地名系列。 |
|
10 |
4 |
强沙街 |
大沙五路至外环东路 |
18 |
规划新名 |
寓意大沙经济开发区兴旺富强,人民受到恩惠,社会和谐安宁,形成“沙”字地名系列。 |
|
11 |
5 |
惠沙街 |
龙山路至外环东路 |
18 |
规划新名 |
寓意大沙经济开发区兴旺富强,人民受到恩惠,社会和谐安宁,形成“沙”字地名系列。 |
|
12 |
6 |
和沙街 |
大沙二路至东岭村 |
18 |
规划新名 |
寓意大沙经济开发区兴旺富强,人民受到恩惠,社会和谐安宁,形成“沙”字地名系列。 |
|
13 |
7 |
龙济街 |
西起剑川大道,东至东岭村 |
18 |
规划新名 |
路在棋盘山下,棋盘山又名龙山。并冀望龙泉精英汇聚,人才济济。。 |
|
14 |
芳野路 |
芳野街 |
剑川大道至后沙路 |
18 |
规划新名 |
以芳野村命名。 |
|
15 |
10 |
东岭路 |
南起龙济街,北至和沙街 |
18 |
规划新名 |
附近有东岭村,路以村名 |
|
16 |
11 |
广兴路 |
龙盈街通往丽水方向 |
18 |
规划新名 |
展现开发区的前景,拥有广阔的市场,财源广进,兴旺发达,表达了对大沙开发区发展的美好祝愿。形成“广”字系列地名 |
|
17 |
12 |
广运路 |
龙盈街至龙腾街 |
18 |
规划新名 |
“广”字系列地名 |
|
18 |
13 |
广通路 |
南起芳野街,北至龙腾街 |
18 |
规划新名 |
“广”字系列地名 |
|
18 |
14 |
广达路 |
南起芳野街,北至龙腾街 |
18 |
规划新名 |
“广”字系列地名 |
|
20 |
15 |
广福路 |
南起芳野街,北至龙腾街 |
18 |
规划新名 |
“广”字系列地名 |
|
|
|
|
|
|
|
|
|
|
|
|
|
第六章 其它类别地理实体名称规划
第33条 桥梁名称命名采词要点
1.以桥梁所在地地名或连结道路名称命名;
2.以能体现龙泉地理特征和文化底蕴的语词命名。
第34条 桥梁名称规划方案
本次规划涉及到的桥梁共11座,其中原名确认6座,规划新名5座。
表4 龙泉城市桥梁名称规划方案
|
编号 |
桥梁名称 |
所在位置 |
命名情况 |
命名说明 |
|
1 |
圣塔桥 |
跨龙泉溪,连接江滨北路和剑池东路 |
确认原名 |
以附近的稽圣潭塔命名。 |
|
2 |
剑川大桥 |
跨龙泉溪,在剑川大道上,两端连接着江滨南路和江滨北路。 |
确认原名 |
桥在剑川大道上,桥以路名。 |
|
3 |
济川桥 |
跨龙泉溪,在新华街上,两端连接着江滨南路和江滨北路。 |
确认原名 |
位于龙泉古城南部,曾名南大桥。 |
|
4 |
留槎桥 |
在公园路上,两端连接着江滨南路和江滨北路 |
确认原名 |
桥跨留槎洲之上,因此命名。 |
|
5 |
秦溪桥 |
跨龙泉溪,连接凤凰路和江滨南路 |
确认原名 |
龙泉溪旧名秦溪,桥以溪名。 |
|
6 |
披云桥 |
跨岩樟溪,连接中山西路和凤凰路 |
确认原名 |
以龙泉西部宝溪乡境内的披云山命名。因位于龙泉古城西部,曾名西大桥 |
|
7 |
武潭桥 |
跨龙泉溪,连接外环北路和外环东路 |
规划新名 |
桥附近为武潭村,桥以村名。 |
|
8 |
华楼桥 |
跨龙泉溪,连接外环东路和江滨北路 |
规划新名 |
桥在华楼街上,桥以路名。 |
|
9 |
凤阳桥 |
跨龙泉溪,连接江滨北路和剑池东路 |
规划新名 |
桥在凤阳路上,桥以路名。 |
|
10 |
剑瓷桥 |
跨龙泉溪,连接江滨南路和凤凰路 |
规划新名 |
以桥南的剑瓷工业园区命名。 |
|
11 |
大蕴桥 |
跨龙泉溪,连接江滨西路和江滨南路 |
规划新名 ,TD>
|
桥在大蕴街上,桥以路名。 |
第35条 广场绿地名称命名采词要点
1. 以能体现龙泉文化底蕴和地理环境特征的语词命名;
2. 以能反映地理实体所在区位的语词命名;
第36条 广场绿地名称规划方案
本次规划涉及到的公园有10个,其中原名确认3个,规划新名7个。
表5 龙泉城市公园名称规划方案
|
编号 |
城市规划名称 |
本规划命名 |
修建地点 |
命名情况 |
命名说明 |
|
1 |
安青山公园 |
安青山公园 |
龙翔路以西中山东路以北,常青路以东 |
原名确认 |
以公园所在地命名。 |
|
2 |
九姑山公园 |
九姑山公园 |
苍松路以西,中山西路以北的九姑山。 |
原名确认 |
以公园所在地命名。 |
|
3 |
留槎洲水上公园 |
留槎洲水上公园 |
在留槎洲上 |
原名确认 |
以公园所在地及环境特征命名。 |
|
4 |
牛门岗遗址公园 |
牛门岗遗址公园 |
北山路以北,环城东路以东 |
规划新名 |
以公园所在地命名 |
|
5 |
稽圣潭公园 |
稽圣潭公园 |
剑池东路以南,龙山路以西,稽圣潭塔附近的地块。 |
规划新名 |
以公园所在地命名。 |
|
6 |
棋盘山公园 |
棋盘山公园 |
剑川大道以东,龙济路以北的棋盘山地块。 |
规划新名 |
以公园所在地命名 |
|
7 |
剑南山公园 |
七星公园 |
剑池西路以南,育英路以北地块。 |
规划新名 |
以公园所在地与宝剑文化有关的七星井命名。 |
|
8 |
剑池公园 |
剑瓷公园 |
剑瓷工业园区南面的秦溪山上。 |
规划新名 |
以公园北面的剑瓷工业园区命名,体现剑瓷文化主题。 |
|
9 |
江心洲公园 |
江心洲公园 |
河村和宏山之间的江心洲上。 |
规划新名 |
以公园所在地命名。 |
|
10 |
芦田公园 |
芦田公园 |
芦田村外的龙泉溪边。 |
规划新名 |
以公园所在地命名。 |
第七章 地名标志规划
第一节 地名标志体系构成和设置要求
第37条 地名标志体系的构成
本规划所指的地名标志包括:
1.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2.居民地、街(路、巷)、桥梁名称标志。
3.门(楼)、单元、户室编码名称标志。
4.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5.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6.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各类自然、人文实体名称的标志。
7.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38条 地名标志设置的基本要求
1.内容准确规范,造型美观实用。
2.规格体现地名的层次和序列。
3.体现龙泉地理和文化特色,地名标志景观化。
4.设置坚固醒目。
5.不断提高覆盖率。
第39条 地名标志设置的方法
1.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2.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3.街(路、巷)名称标志应设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点、交叉口处。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4.楼、门编码名称标志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
5.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设在所处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
6.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标志,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7.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志,设在该台、站、港、场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8.其他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要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的原则设置。
第二节 地名标志设置规划
第40条 地名标牌及设置内容
1.地名标牌是在公共场所使用,以标示地理实体专有名称为主题的牌子。地名标牌是国家的法定标志物,其设置、所包含的内容要素和表现形式都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地名标牌 城乡》(GB17733.1-1999)。
2.地名标牌分为街牌、巷牌、楼牌、门牌四种。其中门牌包括小门牌和大门牌两种。根据实际情况,楼牌之下增设单元牌和户牌两种,其中户牌可以只标明数序号码。
3.地名标牌版面内容及设置等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地名标牌城乡》GB17733.1-1999)的相关规定。即:
(1)街牌:标示道路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街牌上部五分之三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二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语拼音。
(2)巷牌:标示巷的汉字名称、汉语拼音。巷牌上部五分之三的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二的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语拼音。
(3)楼牌:标示所在街区汉字名称、汉语拼音、编邮政编码。楼牌左边五分之三的区域用于标示所在街区名称汉语拼音和邮政编码,其中上部五分之三的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中部五分之一的区域用于标示名称的汉语拼音,下部五分之一的区域用于标示该楼所在邮局投递区域的邮政编码。楼牌右边五分之二的区域用于标示楼房编号,编号用阿拉伯数字,高度不小于350mm。
(4)大门牌:标示临街的院落、独立门户及单位所在街区的汉字名称、该门的编号和邮政编码。大门牌上部五分之一的区域用于标示临街院落、独立门户及单位所在街区汉字名称,中部五分之三的区域用于标示该门的编号,下部五分之一的区域用于标示该门所在邮局投递区域的邮政编码。
(5)小门牌:标示院落或独立门户所在街区的汉字名称和该门的编号。小门牌上部五分之二的区域用于标示院落或独立门户所在街区的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三的区域用于标示该门的编号。编号用阿拉伯数字。
4.对于其他地理实体的地名标志,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有法规和规章作出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设置;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地名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按法定程序确定和设置。
第41条 门牌号码编排方法
1.门牌号码编排方法根据地理实体的具体情况,采用“坐标量化编码法”或“自然数顺序编码法”;
2.老城区主要道路,新区道路的门牌号可采用“坐标量化编码法”进行编排,即从确定的坐标轴或起始点向两侧或另一方向延伸,以距起点的距离(实际米数)确定门牌号码;
3.住宅区和村庄内部门牌号的编排,可采用“自然数顺序编码法”,即按照房屋的规划布局用自然数按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住宅区楼内户号采用楼层加户号的方法编排;
4.编排门牌号时,东西走向的道路,从西向东编排;南北走向的道路,由北向南编排;
5.道路两侧有建筑的,按东双西单、南双北单的顺序编排;
6.坐标轴或编码起始点应选择山体、河流或其他长期稳定的地理实体处。
第42条 地名标志的密度要求
1.街(巷)牌设置间距:在城市繁华路段,一般每隔300米设置一块地名标牌。
2.道路宽度大的主干道、次干道应两侧设置,支路以下的道路可单侧设置。
3.交叉口街牌设置:主干道和次干道之间的十字交叉口不应少于四块,丁字路口不应少于三块,与巷、弄的交叉口可不加设。
4.弄牌:除弄两端必须设置外,凡与其他道路交叉处的路口均应设置。
5.住宅区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住宅分布平面图,在城市道路主要交叉口及其他合适位置设置街区图。
第43条 地名标志规划的分期目标
近期:
1.理顺地名标志设置管理体制,构建以地名主管部门为主,民政、建设、公安等相互协同的管理体制。
2.完善地名标志的设置程序,严格地名标志的申报、审批程序,实现地名标志的规范化管理。
远期:
1.完善地名标志体系,提升地名标志的文化和景观功能,反映龙泉的地理和历史文化特色,形成地名标志“个性”。
2.加强地名标志的标准化管理,严格地名标志设置标准,实现地名标志的标准化、规范化。
第八章 地名调整优化规划
第44条 调整优化的对象
1.违反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有关地名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地名;
2.音、形、义不符合当地习俗和文化,以及缺乏内涵、含义庸俗的地名;
3.采词不准确,与被命名地理实体的规模、等级、地位、处所、景观完全不相符合的地名;
4.因技术性问题而带来使用不变的地名,如分段过密,一名多地等。
第45条 调整优化的原则
1.总体稳定,个别调整,整体优化,保持地名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2.满足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要求。
3.依据充分、研究深入,慎重调整,合理优化。
4.加强公众参与,尊重群众意愿。
第46条 地名的择优选用
1.所指称的地理实体,范围广、规模大、等级高的地名优先;
2.地名规范化、标准化的优先;
3.有利于保护地名文化的优先;
4.体现地域性和文化内涵的优先;
5.有利于消除重名、音近的优先;
6.沿路单位居民住宅密集的;
7.条件相近时,主城区地名优先保留。
第47条 地名优化的采词原则
1.整体与局部的协调,应考虑地名分区布局、地名系列化要求;
2.个体与群体的协调,考虑与相邻地段和周边区域地名布局之间的关系;
3.新地名与老地名的协调,优化后的新地名与原有老地名之间宜有适当联系。
第九章地名文化保护规划
第48条 地名文化保护对象的标准
1.历史悠久,见之于古代历史文献的;
2.内涵丰富。最典型的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古建筑(包括台门、老桥等)名称,手工作坊、老字号名称等等。
第49条 地名文化保护的范围
主要是本规划范围内的街道、人文建筑和自然地理名称中传统的、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现有地名,具体为龙泉市区的路街巷、里弄、桥梁、寺庙、衙府、书院、商行、店铺、集市、作坊、亭台楼阁、山河、居民区、游览地、名胜古迹等名称中的老地名。保护的重点区域为原老城区区域。
第50条 保护重点
1.反映龙泉独特自然地理环境的传统地名;
2.具有龙泉历史文化积淀的古老地名;
3.市区范围内的风景区、古遗址、名胜古迹、纪念地、名人故居等的名称;
4.已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或文保点的名称;
5.虽未确定为文保单位,但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个体名称。
第51条 地名文化保护的原则
1.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相结合原则。
要区分不同地名历史和文化价值的不同,以及根据老地名所在的分区性质采取不同的保护策略和方法,突出保护重点。
2.保护与发展相结合原则。
要按照全国地标委《关于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明确的,既要保护老地名,也要保护优秀的现代地名,同时要古为今用,利用老地名开发新地名,做到古为今用,推陈出新。
3.保护措施多样化原则。
根据保护对象的类别和特性,有针对性地采用多种手段和方法,以达到保护的目的。
第52条 保护措施
1.健全地名更名程序。
2.对一些已经消失的历史地名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摸底,收集有关史料典籍和档案资料,并进一步编辑地名志和建设地名资料库。
3.强化对地名的文化保护,把历史地名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
4.提高地名文化的保护意识。
5.加强地名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制定和完善地名管理法规,有效遏制随意更
6.要注意保护作为老地名实物载体的城市传统街区和街巷格局,为历史地名整体保护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章 政策建议与保障措施
第53条 加强宣传,提高地名意识
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各级领导和群众的地名意识,关心和支持地名规划的实施,提高社会遵守和维护规划地名、合法利用地名及其标志的自觉性。
第54条 建立健全地名规划的工作机制、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
本规划的实施与龙泉市科学地名体系的构建,都需经历一个较长的时期。因此,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是本规划得以稳步实施和龙泉市地名体系形成的重要保障。
1.加强对地名规划实施工作和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地名管理工作机制。
2.建立健全地名联席会议制度、专家咨询会制度,提高地名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能。
3.推行地名使用许可证制度,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程序,使地名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4.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规划的衔接工作,使地名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5.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为地名规划的实施和地名管理提供资金保障。
6.相关管理部门涉及地名、门(楼)牌号的,在办理有关证、照等手续时,严格执行《龙泉市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律使用标准地名。
第55条 推进地名管理法制化
1.完善龙泉市地名法规体系,实现地名管理的标准化。
2.加强地名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强化依法管理地名意识。
3.严格依法进行地名管理。
第56条 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的程序
地名命名、更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由地名管理部门受理,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严格执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程序。
1.申报。列入城市规划范围的工程项目、新建的大型建筑物和住宅区在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项目行政许可时,必须按规划地名办妥地名审批手续。
2.审核。市地名主管部门对申报地名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及统一性等内容进行初审。对符合地名命名、更名(调整)条件的,由市地名主管部门召集市地名专家小组进行审查、论证,并向社会公示。
3.审批。由市地名主管部门将地名命名、更名(调整)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名称,受法律保护。
4.公布:市地名主管部门向申报单位核发地名使用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标准名称。
5.设置地名标志:地名被批准使用后,由市地名主管部门按国家标准和龙泉市地名规划要求设置相应的地名标志。
第57条 规范地名标志管理
1.理顺地名标志设置管理体制,构建以地名主管部门为主,民政、建设、公安等相互协作的管理体制。
2.加强地名标志的标准化管理,严格地名标志设置标准,实现地名标志的标准化。
3.提升地名标志的文化和景观功能,反映龙泉的文化和生态特色,形成地名标志“个性”。
4.完善地名标志的设置程序,严格地名标志的申报、审批程序,实现地名标志的规范化管理。
第58条 完善地名档案管理,全方位开展社会服务
搞好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确保地名档案的完整性、实用性、现势性,促进地名成果转化,为开展全方位的社会服务提供有力保证。
第59条 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启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1.完善龙泉市地名网,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
2.设置完善的城乡系列地名标志,为人们出行提供方便。
3.建立地名管理信息系统,并依托地名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
第十章 附则
第60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及图件。
第61条 本规划经龙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本规划生效前所执行的,与本规划要求不一致的业务规范内容同时废止。
第62条 本规划由龙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