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民政局龙泉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地名规范化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7-11-23
 

 

龙建设(200373

龙民字(200368

 

 

 


关于加强地名规范化管理的若干规定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建设单位:

    加强对地名的规范化管理,即是政府职能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有力助手,也是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品位的必然要求,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同时它也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给居民的日常交往、邮政通信、证件办理和企业机关单位的日常业务、经济贸易往来等带来方便。可以说,我们的社会、我们的生活,每一天都离不开对地名的使用,它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民政局和地名办公室是人民政府管理地名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丽水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二)款规定:城镇内街、路、巷、弄、住宅小区等名称,由建设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意见,经县(市)地名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民政局审批。据此,为了加强我市的地名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新建道路和住宅小区名称使用的规范化,龙泉市建设局会同市民政局对我市各房地产开发单位、建筑公司提出以下要求:

一、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必须对该住宅小区的名称进行申报,经市民政局地名办公室审核批复后方可使用。

二、未经批复的地名为非法地名,市民政局将根据《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三、申报程序:开发单位递交书面报告一份(附小区总平面图一份)报市民政局地名办公室,市地名办公室根据地名命名的有关规定作出批复。

四、地名命名和更名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不能使用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以及极其庸俗或带有侮辱性含义的地名;

(二)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含义健康,用字规范,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三)一般不用人名、外国地名命名本市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本市地名;

(四)避免使用生僻字;

(五)在本市范围内的广场、公园、街、路、巷、弄、住宅小区、片区、专业市场和建筑物名称不应重名。

(六)城区内建筑物名称应与其性质及规模相符,通名规范化;

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内,联系电话: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7260602

 

龙泉市建设局

 

龙泉市民政局

 

 

○○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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